继北京、上海后,深圳发布最严网贷监管细则

2017-07-04 14:01:11

[导读] 继北京、上海先后发布网贷监管实施细则之后,7月3日深夜,深圳市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在官网公布了《深圳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7月3日晚,深圳市金融办在官网发布《深圳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稿》在监管方面表现出两大特点:一是穿透式,二是动态化。
在中国的网贷行业地图上,北上深这三座城市的重要性毋庸多言。也正因为如此,这三个地方监管部门的一举一动都会牵动数千家网贷平台的敏感神经。 继北京、上海先后发布网贷监管实施细则之后,7月3日深夜,深圳市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在官网公布了《深圳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这个出人意料的时间选择,在忙坏一众媒体的同时,似乎也暗示了深圳监管部门不准备按常理出牌的决心。

  此前,北京和上海公布的监管细则已经业内引发了激烈的争议,例如,北京禁止平台设立风险准备金,禁止对接金交所等条文,上海首次提出存管银行属地化的要求。但这一次,深圳《意见稿》提出的诸多严厉而具体的穿透式监管条文,将让很多抱有侥幸心理的机构失望了。《意见稿》全文共六大章42条,从条文整体内容来看,《意见稿》基本遵循了“从严监管”的思路,从网贷机构的人员资质、风险管理能力、信息系统安全、经营场所、银行存管等多个方面为网贷机构备案设定了相当高的门槛。如果一定要比较的话,在北、上、深三地中,深圳的备案门槛是迄今最高的。

  《意见稿》在监管方面表现出两大特点:一是穿透式,二是动态化。具体而言,穿透式监管主要体现在如下五个方面:

  
       1、首设市级网贷监管联席会议


深圳《意见稿》的一大特色是,监管部门首创在市级层面设立网络借贷监管联席会议,共同推动网络机构备案登记工作。具体来说,就是由深圳市市金融办、深圳银监局牵头,会同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公安局、市通信管理局、市网信办等相关部门,建立市网络借贷监管联席会议。

 
 
2、网贷机构注册必须注明“信息中介”

 
  去年银监会发布的
8.24“暂行办法”提出,网贷平台须回归纯信息中介角色,不得以任何形式归集投资人资金。此次深圳《意见稿》从注册入手,对网贷机构的定位提出了监管要求。《意见稿》提出,新设立网贷机构在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在经营范围中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相关内容。办法颁布前已设立的网贷机构,也必须到商事登记部门修改经营范围,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等相关内容。

 
   
3、属地化管理更严格:注册地不得是居住用地

 
    《意见稿》在网贷备案方面提出了
7方面的要求,其中多个条款均指向“属地化”管理。例如,深圳在全国首次提出,网贷机构注册地不得为居住用地,平台经营地址和注册地址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应将注册地址变更为经营所在地。此外,《意见稿》还对网贷机构的面积提出了具体要求,经营场所面积应当不小于100平方米。
深圳监管部门对经营和注册地的上述要求并非拍脑袋做出的决定。深圳金融办在解释《意见稿》相关条款时表示,这主要是出于及时监管以及“网格化”管理的考虑。此外,深圳监管部门发现,网贷机构跨区域经营问题突出,企业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分离的情况非常普遍,这就很容易造成风险跨区域传递。至于要求网贷机构注册地不得为居住用地,显然是针对很多躲在居民住宅楼里开展业务的非法网贷机构,或者以“住所托管”的形式进行工商注册的机构。

 
    
4、银行存管和资金结算账户都要“本地化”

  《意见稿》中涉及属地化管理的还包括此前争议已久的存管银行属地化。和上海地区监管细则一样,《意见稿》也提出,网贷机构应与在深圳市行政辖区内设有分行以上(含)级别机构的商业银行达成资金存管安排。自上海地区6月初提出资金存管属地化原则以来,就引起了业内较大争议和反弹,不少网贷机构表示更换存管会增加成本,对投资人也会造成不便。但深圳金融办负责人表示,此次坚持提出存管属地化是“基于保障投资者以及老百姓的资金安全”。此外,《意见稿》还要求,网贷机构的主要资金结算账户(包括网贷资金专用账户)应当开设在商业银行在深圳市行政辖区内的分支机构。

 
    显然,这一条便于监管部门对网贷机构的资金流动状况进行更好的监控。现实中,很多网贷机构的主要经营场所和结算账户并不设在同一个地区,而地方银监会受异地管辖权所限,只能检查相关机构在本地银行的资金流水,对异地账户无权核查,从而制约检查效果和力度。
此外,即便通过协调获得了异地辖区监管部门的配合,要跨地区核查网贷机构的资金流行,也要耗费更多的人力和时间。对北上深等地区的监管部门来说,要同时监控数百家大中型网贷机构,很多时候力不从心。在网贷机构的软硬件信息系统建设方面,《意见稿》同样明确明确提出了属地化原则。例如,网贷机构的软硬件设备及系统数据原则上应当存放在深圳市行政辖区内;数据管理部门应当设在深圳市行政辖区内,并且能够按照监管部门要求,提供业务系统数据的技术接口。这当然也是为了强化“属地化”管理的原则。

 
    
5、提高核心管理层入门门槛

  
       过去几年,网贷业从业门槛极低,导致鱼龙混杂,大量诈骗平台高管都为低学历或者毫无金融行业从业背景,网贷机构专业治理能力严重不足,风险防控能力远远达不到类金融企业的基本要求。正在基于这一现实背景,深圳在《意见稿》中大幅提高了对网贷机构核心管理层的入门门槛。在从业人员资质方面,《意见稿》第九条也设置了较高门槛,要求网贷机构
“从事金融业相关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含)学历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
此外,《意见稿》第十条还提出四类人员不准担任网贷机构董监高:有犯罪记录或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员;曾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公司的法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这一标准基本上参照了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企业高管的资质要求。

  
       6、备案最晚3个月内可完成

  
       在备案时间方面,深圳和上海一样,为审批部门规定了时间表。不过,相比而言,深圳监管部门对自己的工作效率要求更高一点。
《意见稿》规定,新设立的网贷机构首先向所在区区政府提交申请材料,区政府须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或网站公示1个月。公示期满后,区政府出具书面意见,与相应备案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金融办。市金融办征询市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意见后,给予符合规定的网贷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并进行公示。市金融办也须在收到申请材料的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对于办法颁布前已经设立的网贷机构,区政府、市金融办应当分别在材料齐备之日起30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做出相关决定。也就是说,算上一个月的公示期,深圳地区网贷机构要通过备案,最快要70天,最慢要80天。

 
    
7、备案后监管“动态化、实时化”

  
        对网贷机构备案后管理,《意见稿》提出了非常具体细化的举措,力图实现监管的
“实时化、动态化”。例如,网贷机构在完成备案登记后,可以去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网贷机构收到须许可证后5个工作日内要将结果报给市金融办。
在资金存管方面,网贷机构和商业银行签署资金存管协议后,也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存管协议复印件交给市金融办。存管系统上线5个工作日内,须将运行情况以书面报告报送市金融办。

  
        8、物业和“社会监督员”参与监管

 
    《意见稿》在全国首创网格化无缝管理制度,发挥区政府、物业管理部门以及社会监督人员在监管方面的不同作用,防范出现监管空白地带。
例如,区政府对网贷机构实行网格化管理,网贷机构所在物业的管理单位要主动向网格员报告网贷机构信息;其次,市监管部门将培训一批社会监督员,不定期对网贷机构进行测试评估,评估报告将作为监管依据。(来源:网贷天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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