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汽车融资租赁业务不得不知的六大基础法律规则

2018-05-23 09:37:50

[导读] 汽车不是登记在承租人名下吗,汽车不应该是属于承租人的吗?这实际上是对汽车登记法律性质的一种误解。


          何为融资租赁和汽车融资租赁?


          根据《合同法》第
237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据此,汽车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汽车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汽车,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

 

          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认定依据是什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实践中,法院一般会认定为民间借贷。


           出租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根据《合同法》第242条规定,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

         根据《合同法》第248条规定,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根据《合同法》第248条规定,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出租人


         根据《合同法》第
244条规定,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根据《合同法》第
246条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
239条规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


        根据《合同法》第
241条规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根据《合同法》第245条规定,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承租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根据《合同法》第239条规定,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根据《合同法》第24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


         根据《合同法》第
247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
248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汽车登记在承租人名下,所有权归谁?

          根据《合同法》第242条规定,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据此,我们可以认为,无论汽车登记在谁的名下,所有权的权利主体都是十分明确的,那就是所有权归于出租人。有人可能产生疑问,汽车不是登记在承租人名下吗,汽车不应该是属于承租人的吗?这实际上是对汽车登记法律性质的一种误解。根据公安机关发布的《关于确定机动车所有权人问题的复函》(公交管[2000]98)内容,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为了交通管理工作的需要,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所在办理车辆牌证时,凭购车发票或者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的法律文书等机动车来历凭证确认机动车的车主。因此,公安机关登记的车主,不宜作为判别机动车所有权的据。另外,根据公安机关发布的《关于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公交管[2000]110)内容,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因此,将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的时间作为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没有法律依据

          如何证明出租人是车辆实际所有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中车辆登记单位与实际出资购买人不一致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2000] 执他字第25)本案被执行人即登记名义人上海福久快餐有限公司对其名下的三辆机动车并不主张所有权;其与第三人上海人工半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与承诺书意思表示真实,并无转移财产之嫌;且第三人出具的购买该三辆车的财务凭证、银行账册明细表、缴纳养路费和税费的凭证,证明第三人为实际出资人,独自对该三辆机动车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因此,对本案的三辆机动车不应确定登记名义人为车主,而应当依据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确定归第三人所有。因此,出租人可以提供复函中的材料来证明自己为车辆的实际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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